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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胜利华庭小区业主。现就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刘某某长期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小区管理秩序混乱的情况,向贵部门进行正式投诉举报,请依法调查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外墙维修违规施工、长期搁置,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胜利华庭小区1、3、4号楼外立面出现多处剥落,涉及业主500余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业委会在三年任期内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2025年,刘某某在未征求业主意见、未履行法定程序、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所谓“紧急维修”,导致施工中水泥块坠落,引发业主强烈抗议,施工被迫停止。
截至目前,外墙维修已停滞三个多月,业委会仍未启动方案征求意见、业主表决等法定程序,也未向业主公开任何维修计划。破损外立面长期暴露,遇雨加速损坏,形成“漏斗效应”,严重威胁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并将显著增加未来维修成本,甚至可能超出专项维修资金承受范围。
刘某某作为业委会主任,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极其草率,属于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拒签物业服务合同,导致小区管理失控
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24年11月到期。2025年11月10日,刘某某在业主微信群中明确表示“是否续签由业主决定”,并承诺续签后由物业公司在80天内完成监控系统安装,同时约定逾期未完成将罚款3万元。
根据业主意见调查结果,小区95%业主同意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然而,刘海云至今拒绝执行业主意愿,拒签合同,导致监控安装计划完全搁浅,小区长期处于无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管理的状态,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剧。
三、漠视业主意见,决策反复无常,严重损害业委会公信力
刘某某多次在业主群中征求意见,但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均未采纳,也未组织实施。业委会决策缺乏透明度和稳定性,导致广大业主对其履职能力和公信力失去信任。
四、法律依据
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刘某某拒签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该规定。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及时组织维修并按程序使用维修资金。刘海云既未依法组织维修,也未履行公示和征求意见程序。
3.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履行职责、损害业主利益的,有关部门应责令改正,可暂停其职务或责令其辞去委员职务。
五、我们的诉求
1. 依法责令业委会立即启动外墙维修法定程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2. 监督业委会在规定期限内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落实业主意愿,并督促物业公司按承诺完成监控系统安装。
3. 对刘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必要时责令其辞去业委会主任及委员职务。
4. 对业委会三年来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督促其公开相关决策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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