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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发言人在2025年4月23日下午15点15分在姜堰人网回复了,内容简明通俗。下面我请开发区发言人提问如下几个问题:
一、业主提问:物业公司擅自盗用人民防空工程设备间电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控工程主体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擅自使用人防工程设备,擅自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业主要求报省住建厅人防处联合业主一起指定第三方公司对小区人防设施进行全面地毯式检查,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物业公司从总公司账上支付。并要求对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项目经理进行区住建系统通报。如何处理请您回复
请开发区发言人回复:
二、地下车库与电梯口之间设置电瓶车充电处,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开发区发言人已经回复停止充电处,近期将会拆除。7日工作日内);请提出设计图纸,是否是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如物业公司擅自布置请问开发区发言人如何进行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理。如何处理请您回复
请开发区发言人回复:
三、请问开发区发言人如果上述问题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你们的处理方案是第一抓人;第二罚款;是不是这两种方案。请问中国的法律是专业专门**的吗?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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