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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0: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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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
说几点,当然不针对以上案例。房屋有保修期,其中屋面防水等都明确有责任主体。在保修期内,物业虽不是责任主体,但也要尽到巡查、管理,出问题后,避免问题扩大的责任。保修期外,物业更要尽到巡查、维护,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的责任。当然屋面的维修(除当初规划为私人庭院的屋面除外),公共屋面就只有通过维修资金了。
目前,姜城很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跟业主的矛盾越来越激化,这里面物业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业主可能都有一定的责任。首先最大的问题是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水平有限,擅自降低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甚至只知道收钱,不知道服务;其次,相关管理部门监督、引导的缺失。更有我们部分街道、社区等基层部门与物业单位串通,把控业委会,甚至业委会的章都在社区领导手里。再有,业主对物业管理内容的误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遵循《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业主服务,收取物业费。我们有的业主就认为,你收了物业费,个么我们小区甚至我家里的灯不亮呀,自有管道坏了,过了保修期的窗户漏水了,都是你物业的责任,不给我修,我就不交物业。物业收不上物业费,考虑到成本管理,就得降低服务标准,然后更多的人不交物业费,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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