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9时许,姜堰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按照大队工作部署,正在辖区三水大道与328国道进行道路交通专项整治任务。期间,执勤民警在对一辆水泥搅拌车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某浑身酒气,存在酒后驾驶嫌疑。
经过呼气检测,该营运车辆驾驶员王某体内酒精含量浓度5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辆违法行为。据王某交代,晚餐时,其在明知还要将车辆开回场地的情况下仍与他人饮酒,侥幸地认为“修路的地方从来就没查过酒”,全然置交管部门法律法规和所在企业管理规定而不顾,终究难逃法律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违法驾驶人王某将受到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销A1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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