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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1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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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江苏泰州
网友您好:
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99号)文件要求,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以下简称“住用商”)登记的条件:(三)为下列行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城市居民住宅及集镇居民小区住宅,不予登记:
1.餐饮、住宿、娱乐(包括棋牌室)、洗浴、机动车修理与维护、废品收购以及机械、设备、五金生产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和扰民的行业……
因此住宅用房不可用于餐饮行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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