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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8 14: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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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保留地址
根据<<保险法>>和保监会有关之规定:
保险公司不可强迫指定修理厂修车.
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定损,被保险可以去别的修理厂修车,但是,去别的修理厂修车,超出定损部份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车辆所换的残零配件你要交回保险公司.
另外,有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内部机构损坏,当理赔人员无法判定时,由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车,如果,被保险人坚持主张外修,那么,超出定损部份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
不需要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修车。
1、财险公司在处理机动车出现定损理赔过程中,变相强制指定必须到与其有合作协议的维修点修车,否则高于协议合作价格的部分由车主承担,这实质上是侵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2、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应确保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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