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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 依法严惩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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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9 18: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为了明确对相关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违法犯罪予以严惩,进一步规范全区进口冷链食品的运输、储存、销售工作,切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路径,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相关规定和精神,根据泰州市姜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1月8日下发的《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1.未按照防疫工作要求将进口冷链食品送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杀和核酸检测的;
2.经营单位未取得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自行出仓的;
3.生产经营单位在储存、销售、加工环节未查验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
4.食品销售商销售取得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但未将销售信息录入《泰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的;
5.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开箱,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通过《泰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上报从业人员具体信息、未按照要求开展人员核酸检测和设备、车辆、环境消毒工作。
二、凡不执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故意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泰州市姜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网站24小时服务热线:0523-8228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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