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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和全区冷链食品贮存加工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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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09: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广大市民朋友,全区冷链食品贮存、加工、经营单位(个人):
冬春季节是疫情防控的关键节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国多地接连出现进口冷链食品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阳性样品,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疫情的风险明显加大。为全力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我们要求,全区贮存、加工、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冷藏冷冻禽类、畜类、水产品)的冷冻冷藏库、生产加工企业、农批(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电商平台、餐饮服务单位等市场主体,要承担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四个不得“要求,即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严格落实集中监管要求,对于2021年1月6日以后进入我区的进口冷链食品,没有海关口岸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的,没有上海市和江苏省内各市区集中监管仓出具的有效的《出库证明》的,一律不得贮存、加工和经营。对拒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置或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全区贮存、加工、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江苏冷链”系统(二维码附后)如实填写进口冷链食品品种、数量、批次、来源、去向、位置等信息,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于进入江苏境内的进口冷链食品,首次接收单位要通过“江苏冷链”系统完成首站赋码。


全区农批(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销售主体要设置独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按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与所售食品对应的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或《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以及“江苏冷链”电子追溯码,并做好购买者实名登记工作。同时,要全面加强经营、储存场所的消毒消杀。倡议各类餐饮服务单位暂停提供进口冷链食品的生食服务。


全区贮存、加工、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市场主体要切实履行从业人员疫情防控责任,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上岗期间全程佩戴口罩手套,操作前后进行手部清洗消毒,工作服及时清洗消毒。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各市场主体要如实填报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信息,每周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从业人员要持“健康卡”上岗。加强宣传引导,在知情自愿的前提下接种疫苗。


我们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不从国(境)外网购、海淘物品,不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购买冷链食品。确需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严格查验该批次食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或《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扫该食品对应的“江苏冷链”电子追溯码查询相关信息。购物期间要全程佩戴口罩,避免用手直接接触;结算时提倡使用“支付宝”、“微信”等非接触支付方式,要配合零售商做好实名登记。在清洗加工进口冷链食品前,严格做好内外包装消毒,并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


为严格落实全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形成社会共治合力,欢迎广大市民朋友通过直接拨打12315举报热线或来信、来访等方式,对我区范围内涉及冷链食品贮存、生产、经营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一)无证或无照贮存、加工、经营冷链食品行为;


★(二)贮存、加工、经营来源不明冷链食品行为;


★(三)2021年1月6日以后进入我区的进口冷链食品,没有海关口岸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的,没有上海市和江苏省内各市区集中监管仓出具的有效的《出库证明》的;


★(四)贮存食品的第三方冷库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的其他行为。


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我们相信,有广大市场主体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全区人民的共同努力、积极响应,我们一定会筑牢群防群控的铜墙铁壁,早日打赢这场防控阻击战!


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衷心祝愿您及家人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



网站24小时服务热线:0523-8228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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