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日18时左右,徐老汉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泰州市姜堰区304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淤溪镇直顶糟河桥东侧路段时被后方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倒,致徐老汉受伤。事发后,电动三轮车向东逃逸。根据调查,肇事车为银灰色欧盼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为一中年男子戴眼镜,杨庄村人。请知情者积极举报,同时我大队敦促肇事者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否则一经查获,将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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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6月10日
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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