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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 发表于 2024-09-10 09:04
网民您好,感谢对姜堰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对于交通协管员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属于告知、劝阻交通违法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行为认定的性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交通协管员对违反规定停车的行为,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将该违法行为拍照后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属于交通协管员依法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告知的行为。交通协管员拍照取得的违法行为照片可以认定为“提供证据资料”行为,既然人民群众具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力,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那么作为经过系统培训的交通协管员提供证据资料的行为也具有合法性。交通协管员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使用。
协管员提供证据资料并且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使用。
这样说来,在现场发现违停后,他上传图片后未经审核通过,贴的罚单时间是不具备的法律处罚依据的。
请他下次把贴罚单的时间精确到多少分钟!!!比如6点30分!!!不好只单单的写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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